近年來,我國高速公路建設進入黃金發展時期,高速公路已經成為社會客貨運輸和老百姓出行的主干通道,但是當高速公路給我們帶來方便的同時,也散發著可怕的血腥之禍。
2016年,姑蘇法庭受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751件,其中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件110件,占比14.65%。此類案件多為三輛或以上車輛追尾,涉及主體眾多,矛盾較為尖銳,同時因高速公路對機動車的行駛車速要求較快,一旦發生交通事故,對人員和財產的損害程度將成倍增加。
提醒一:
開車不系安全帶致死率高
案例:
林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京滬高速公路1186公里+700米處附近,車輛失控,車頭碰撞中間隔離護欄,車內乘員吳某摔出車外,至京滬高速公路(上海方向)對方向車道被他人車輛碾壓,吳某當場死亡。 交警部門認定,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林某駕駛車輛在行駛過程中操作不當。對方車道司機駕車的行為與事故發生致吳某的死亡無因果關系,故法庭認為由被告林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,被掛靠人某汽車服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該起事故中,雖然有司機的駕駛不當和車輛性能的原因,但導致車內人員死亡還有一個重要原因,就是乘客未系安全帶。
提醒二:
行車道內停車要人命
案例:
徐某駕駛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常臺高速公路蘇杭線-1公里處,臨近時由第一行車道變更至第二行車道后停車看旁邊路牌,后方在第二行車道同方向行駛掛車的荊某發現情況向左側避讓中,車頭撞上徐某轎車左后部向左側側翻,并又撞上路邊廣告牌,事故造成荊某及掛車乘客劉某受傷,二車及高速公路路產不同程度受損,荊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。 交警部門認定,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,荊某、劉某不負事故責任。庭審中,徐某對自己過失的行為表示歉疚,但因此造成的嚴重后果卻難以彌補。
提醒三:
惡劣天氣行車謹慎急剎車
案例:
吳某駕駛小型客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常臺高速公路杭蘇線16公里+550米處,在第二行車道因遇前方突發“團霧”而剎車,致后方依次為馬某駕駛的大客車、顧某駕駛的小轎車、李某駕駛的中型貨車發生四車連環相撞,事故造成顧某受傷,車輛受損,顧某經送去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。
事發后交警部門對現場進行了勘查,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,因三方各執一詞,且再無其他證據證明事發時各方所駕車輛的行駛狀態、撞擊形態、顧某受傷致死的原因、各方違法行為及事故的全部事實,故無法確定事故當事人的事故責任。
案件審理中,法庭就現有事實并結合主客觀因素,確定吳某、馬某、李某分別承擔25%的賠償責任,另25%的損失由原告顧某子女自行承擔。